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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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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7  浏览次数:7103
  

第一章    

第一条  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是面向全市的科技奖励,是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

第二条  为保证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发现和培养人才,制定《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由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发明专利等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发明专利等。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本《办法》评选之列。

    第六条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征文及评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评。

第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数量

第八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分一、二等奖进行综合评定,一等奖数量不超过15个,二等奖数量不超过40个。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较新的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突破,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家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学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新思想和观点,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学术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成立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市内各学科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审议、修改《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办法》,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委会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学科等5个学科组成学科评审组,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组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学会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相关部门同志组成。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市)区科协,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协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市)区科协,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协,对所申报的学术成果按本《办法》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上报。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评委会各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十五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评委以网评与书面评审、集中与分散评审、定性与定量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十六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学术成果一、二等奖初评结果进行交叉复评,确定等次,并将复评结果上报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审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裁定,并将最终审定结果在吉林市公众科学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评委会择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省级学术成果奖评选。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术界公认以及广泛引用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后,可以再次申报,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评学术成果作者,不得作为评委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学术成果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三条  凡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和剽窃抄袭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委会报告,由评委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市学术成果奖获得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和推荐评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奖励获得者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及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时,其所获本奖励的一、二等奖可依次比照市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